连云港林业局行政审批
 

办理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证程序


    申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办事程序:申领者持营业执照和原料合法来源证明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时限:20工作日内。


办理木材运输证程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2、办事程序:申领者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向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承办时限:符合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1、需要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二、现场查验。对全部材料认真审核后,派出具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


    三、审核同意。印发批准文件,根据批准文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依法缴纳育林基金。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审批程序


    一、许可证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 办证条件: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里所指的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的动物,含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及从国外进口的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三、办证权限:


    1、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国外进口野生动物,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申办手续


    需驯养繁殖上述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合法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的证明材料;

 
    2、提交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以及资金、人员、饲料和技术证明;


    3、提交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书面申请,并注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数量、方式和地点等;


    4、申请人填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


    5、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正式审核意见。


江苏省野生动物运输证办理程序


    一、许可证名称:江苏省野生动物运输证。


    二、办证条件:运输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必须运输证,这里所指的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保护的动物及其衍生物(含活体、皮张、标本、骨架、蛋、角等)。含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国外进口和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 。


    三、办证权限:


    1、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经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由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


    2、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由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市经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


    3、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运输,由市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运输证。


    4、有益、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野生动物运输,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核发运输证。


    四、办证须知及条件:


    申请办理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申请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的书面报告;注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品种、数量和来源等;


    2、从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运输,须提供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


    3、办理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及加工产品的运输,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利用许可证或合法来源的证明;


    4、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运输,提交运输目的地所在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和动物来源证明。


    三、收费标准:


    按省农林厅和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费[2000]216号)文件收取。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


    1、 用地单位提出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单位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7、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证明材料,即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林地


    用地单位需提供上述(一)1、2、3、4、6、7项材料;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供材料同上。


    (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占用林地需提供上述(一)1、2、3、4项材料。


    二、现场查验。对全部材料认真审核后,派出具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三、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四、审核审批


    (一)、按规定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的应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应依法交足额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发放《使用林地同意书》;


    (四)、对用地单位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按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以文件形式;


    (五)、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审批意见;


    (六)、经审核不予批准的,应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退回申请者申请材料,另应在七日内退还收取的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的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领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 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 疏林地、灌木林地, 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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